3 月 24 日,打拐志愿者上官正义曝光了一起令人震惊的非法代孕案件。一名 17 岁的未成年少女为 50 岁的江西籍男子代孕,于今年 2 月在中山市产下双胞胎。据曝光的代孕协议,该男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服务合同,支付总金额近百万元以获取 " 指定双胎 " 服务。经医学记录推算,少女在 2023 年接受胚胎植入手术时年仅 16 周岁。事件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,广州市卫健委等多部门已介入调查。
这一事件是典型的商业代孕,在我国属于违法行为。我国对于任何形式的代孕均持否定立场,这不仅源于原卫生部 2001 年的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中的明文禁令,更在于其涉及婚姻家庭关系、女性尊严、伦理道德等人类社会基本问题。近十年,每年两会都有代表提案涉及代孕问题,比如 " 允许合法代孕、打击非法代孕、取缔黑市代孕 ",但我国禁止代孕的基本立场没有改变。
与此同时,民间寻求代孕的需求却从未停止,非法实施代孕、组织代孕的事件时见报端,本案更凸显了代孕市场的野蛮生长以及其对于一个 17 岁少女的物化和伤害。不管对价如何,代孕显然践踏了女性尊严。在这背后,可能还伴随着买卖和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行为,甚至会引发故意伤害、非法拘禁、遗弃、拐卖妇女儿童等严重违法犯罪。这也是本案为何由打拐志愿者举报的原因。
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,可以从行政责任、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展开。从行政责任角度,根据上述《管理办法》,对于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,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、3 万元以下罚款,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如果涉及非医疗机构、非法行医的人员,则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停业、没收并处罚款;非法行医构成犯罪的,追究刑事责任。另外,此案还涉及未成年人,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也对此有兜底处罚规定,公诉机关还可以进行公益诉讼。
从民事责任角度,此类代孕合同违反公序良俗,属于无效合同。但在孩子已经出生的情况下,孩子到底是谁的?如何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?司法实践中已经引发了一系列复杂的确权案件。
最后涉及公众最关心的刑事责任——能不能用刑法打击那些组织和提供技术、资源的人?答案可能并不让人满意。因为除非涉及拘禁、伤害、遗弃、拐卖、非法行医等犯罪,组织商业代孕很难对应一个准确的罪名,目前刑法中没有 " 组织出卖人体细胞、人体组织罪 " 相关行为的表述。那么,能不能用非法经营罪入罪呢?此罪保护的是市场经济秩序,而商业代孕危害的并非市场秩序,而是人格尊严伦理以及公共卫生秩序,并不符合该罪的立法精神。因此,目前的刑事追责可能不足以对这些利益群体形成有力威慑,尚待相关部门发布代孕的民行刑衔接典型案例以提供指引,破解代孕的法律适用困境。
以上是对于代孕法律责任的论述。行文至此,我们还有必要讨论辅助生殖技术的滥用问题:对于有生育需求的家庭或男女,国家当然应该提供更多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辅助生育途径和支持服务,但商业代孕是否符合基本的伦理道德?是否可以基于身体自决和维护生育自由的前提,放任对女性的物化?更何况,在本案中出现了对于未成年人的残酷剥削,涉事人员的道德溃败已经到了难以容忍的地步。
本案的实质是,五十岁的男子租用少女的子宫,购买其身体一定时期内的自主性和自尊性。表面上看女性自愿使自己成为 " 生殖工具 ",并收获一定的对价,委托者仅因不孕不育甚至是不想承受辛苦而委托她人代自己生育,并根据年龄、健康、外貌、文化程度等标准对其 " 明码标价 "。这是个人的自由吗?还是不伤害他人的利益交换?康德认为,人当然有工具性的效用,但不能仅仅被当作手段和工具。商业代孕体现的是一种对女性乃至儿童的 " 物化 ",这不是对身体权的正当行使,相反其会导致对身体的剥削和对自由的压榨。
令人愤怒且悲哀的是,打拐者披露的细节中,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完全是以 " 非人 " 的态度描述这位生育了双胞胎的 17 岁少女,在他眼里,她不是人,只是一个被使用的子宫、一个健康的容器。我们的法律绝对不会倡导或默许这样的生殖技术滥用,在人的身体自决权之前还有人的尊严这一基本底线。
(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研究员)